解码外贸发展“浙”一年:政企双向奔赴跑出加速度******
中新网杭州1月12日电(记者 黄慧)打好开放牌、走好开放路,一直是“开放排头兵”浙江富民强省的关键所在。其中,外贸发展举足轻重。
1月12日,在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“厅(局)长通道”上,浙江省商务厅厅长韩杰亮出2022年浙江外贸成绩单。“据监测,预计全年浙江外贸进出口、出口、进口有望实现两位数的增长,为浙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。”
回顾去年,他表示,出台新政策、抢抓新订单、挖掘新增量“三个新”令人印象深刻。
去年,浙江坚持全面顶格、能出尽出、能快则快、精准高效,迭代了6轮稳外贸政策,频率、密度、内容以及含金量都是历年来少有的。
以持续创新为外贸企业稳订单保驾护航,也成为浙江外贸工作的一大亮点。据悉,继前年出台网上交易会举措后,浙江去年首创了“代参展”模式,在人员出不去的情况下,让货物出得去。随着境外疫情防控政策逐步调整,该省又开创了“商务包机”模式,让商务人员出国抢订单。除了让人员出得去,该省还积极引进国外的商务人员到浙江洽谈,首创出“闭环泡泡”模式。
近期,浙江组织开展了“千团万企拓市场抢订单引项目”行动,仅去年12月就有20多个团组“走出去”,拿到了意向订单180多亿元。在挖掘新增量方面,浙江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增加到6个,海外智慧物流平台的海外仓已覆盖196个国家,数量居全国第一。
2023年,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,拓市场抢订单引外资,进一步扩大开放型经济发展优势,其中提及千方百计推动外贸平稳增长。
韩杰表示,除一般性相关举措外,新的一年将努力在“三个强”上发力,以点带面推动浙江外贸再创新高。其中包含强政策,优服务;强主体,拓市场;强动能,增后劲。
据悉,在“强政策,优服务”方面,浙江将努力以最优政策、最佳服务,守护好一大批外贸主体。该省将推动省市县三级联动,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走访,解决外贸企业相关问题,努力做到“做一件,成一件,温暖一大片”。
在“强主体,拓市场”方面,浙江将做细做实“千团万企拓市场抢订单引项目”行动,组织1000个以上团组1万余家企业赴海外拓市场,办好各类境内外拓市场活动。
此外,该省还将努力发挥产业、业态、模式作用,让其成为下一步外贸发展的“动力源”。如持续推进市场采购、跨境电商等业态健康快速发展;积极探索新的外贸业态,包括保税维修、离岸贸易、易货贸易等,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,为浙江外贸发展注入强劲后劲。(完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